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1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180號原告 蔡佑林 上列原告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北市裁催字第22-A00G1958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及起訴狀繕本乙份(含證物)。
理由
一、行政程序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因同法第236條及237條之9第1項之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亦有準用。
二、原告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北市裁催字第22-A00G19583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自非適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又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份(含證物)。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珮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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