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黃宣撫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