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金柱 原告 陳王 聯合原告 陳昱昌 上一人法定 黎竹芳 代理人上三人共同 陳正旻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劉森永 被告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良棟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訴字第4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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