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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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 邱金和 原告邱詠欽
樓原告 邱詠崑 原告 邱顯榮 原告 邱顯能 原告 邱福星 原告 邱福祺 原告 邱福裕 原告 邱平仁 原告 邱平義 原告 邱平宏 原告 邱顯泰 原告 邱萬清 原告 邱肇仁 原告 邱肇鍠 原告 邱清銘 原告 邱清鉦 原告 邱垂釧 原告 邱陵山
之1號原告 邱柏元 原告 邱垂淦 原告 邱垂煥 原告 邱垂政 原告 邱欽旺 原告 邱垂松 原告 邱垂發 原告 邱垂朝 原告 邱垂任 原告 邱文良 原告 邱垂賢 原告 邱垂龍 原告 邱垂鳳 原告 邱垂清 原告 邱天財 原告 邱天賜 原告 邱天生 原告 邱建忠 原告 邱健雄 原告 邱阿福 原告 邱中和
樓原告 邱家明 原告 邱萬生 原告 邱欽煌
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惠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邱道陞 法定代理人 邱顯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祭祀公業邱道陞之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4,506,962元,而原告於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為19分之1,此分別有被告於101年8月15日及原告於101年6月26日提出之陳報狀各1份附卷可稽,是依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58,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4,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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