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許麗 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 麗珠 於民國94年6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6月6日至129年6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被繼承人 許麗珠 於94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6月9日至
110年6月9日止,如屆期未為清償借款時,借款人即喪失其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全部到期。然被繼承人許麗珠已於99年7月5日發現死亡,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且其法定繼承人除相對人許 麗淑 外,其餘皆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登記在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 許麗淑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花院松家事字第11766號函、花院100年度司繼字第54號裁定(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167│建│││143.32│全部│謄本載許麗│││││││││││││珠, 惟許 麗│││││││││││││珠已死亡,│││││││││││││被繼承人為│││││││││││││許麗淑│└──┴───┴────┴───┴───┴────┴─┴──┴──┴────┴─────┴─────┘┌─────────────────────────────────────────┐│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權人│││││││││範圍││├──┼───┼─────┼────┼────┼──────┼───┼───┼───┤│001│37│仁光83號│ 仁愛段 1│住家用、│一層:72.28│85.41│全部│謄本載│││││67│鋼筋混凝│夾層:13.13│平方公││許麗珠││││││土加強磚││尺││,惟許││││││造、1層││││麗珠已││││││││││死亡,││││││││││被繼承││││││││││人為許││││││││││麗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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