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59號原告 黃秋發 被告 魏秋水
魏裕和魏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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