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字第1437號聲請人丙○○(住居所詳卷,保密)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郭梅香黃雲龍 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庭暴力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該法所稱家庭暴力者,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第2條第1款之規定自明。故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即應主張聲請人受有相對人為具體家庭暴力之事實,始符合聲請保護令之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甲○○、乙○○聲請通常保護令,然聲請狀並未指明相對人甲○○、乙○○對聲請人所為之具體家庭暴力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相對人甲○○、乙○○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之具體事實,上開裁定已於111年11月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考,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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