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88號原告金富霖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嘉霖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世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657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4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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