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鄭姝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動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曾維聰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