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屏東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4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所載,與附表編號壹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