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7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736號原告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被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年百分之一.三六二五;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百分之二.七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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