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