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6年度岡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0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8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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