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正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正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旭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賴淳良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