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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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2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裕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裕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經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2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明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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