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一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呈報相對人全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聲請應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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