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六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 松昉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丁○○等人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之判決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許月珍又裁定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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