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頂替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 孫宗明 被告 黃良行 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吳元曜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