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80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永釗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永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永釗,於民國101年10月25日收受本案判決,並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1年11月2日,依法提起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等情,有被告收受判決之送達回證、聲明上訴狀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佐,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原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