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萬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120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萬全竊盜,共玖次,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一行以下所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應更正為「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萬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開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一己之私而為竊盜犯行,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遭竊之財物,業經被害人 尤碧蓮吳志忠陳慧娟陳怡安楊職強蔡麗淑黃玉璁簡志勝 全數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9紙附卷可稽,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得之物價值非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所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顧嘉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物品│價值│被害人││號││││(新臺幣)││├─┼────┼─────┼──────┼────┼───┤│1│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水晶貓眼石│355元│尤碧蓮│││12日○○○鎮○○街25│小蘋果2個│││││3 時許 │號│2.木頭牙籤罐│││││││1個│││├─┼────┼─────┼──────┼────┼───┤│2│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貼紙10張│630元│吳志忠│││12日○○○鎮○○路│2.精油1瓶│││││3時許│341號│3.扇子3把│││├─┼────┼─────┼──────┼────┼───┤│3│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扇子1把│49元│吳志忠│││12日○○○鎮○○街40││││││4時許│號││││├─┼────┼─────┼──────┼────┼───┤│4│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 鳳凰酥 1盒│200元│陳慧娟│││12日○○○鎮○○路││││││4時許│435號││││├─┼────┼─────┼──────┼────┼───┤│5│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吊飾9個│810元│陳怡安│││12日○○○鎮○○路73│2.手鍊2個│││││4時許│號││││├─┼────┼─────┼──────┼────┼───┤│6│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絲瓜布1個│1070元│楊職強│││12日○○○鎮○○街16│2.印章1組│││││4時許│號│3.蘋果蠟燭2│││││││個│││││││4.筆筒1個│││││││5. 玉珮 1個│││├─┼────┼─────┼──────┼────┼───┤│7│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手拉胚香爐│600元│蔡麗淑│││12日○○○鎮○○街22│2個│││││4時許│號││││├─┼────┼─────┼──────┼────┼───┤│8│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手機吊飾5│680元│ 黃玉聰 │││12日○○○鎮○○街18│個│││││5時許│號│2.鑰匙圈1個│││├─┼────┼─────┼──────┼────┼───┤│9│100年6月│彰化縣鹿港│1.石雕貓頭鷹│350元│簡志勝│││12日○○○鎮○○街31│1個│││││5時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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