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簡怡甄 被告 郭明龍 上列被告郭明龍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33號),經原告簡怡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