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2號原告 張綉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定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法定程式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林惠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