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210號聲請人 高麗 關係人 曾文楷 地政士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關係人曾文楷地政士「設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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