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郁慧 (即 陳佳琪陳鎔騏陳惠瓊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按同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本件已逾20日),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書記官李盈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