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民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93號抗告人 魏逸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民事事件,對於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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