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再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李孟馨 即屏東縣私立世界美語短期補習班再審相對人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82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382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之。茲再審聲請人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第283條、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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