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887號債權人 昂峰謙若樹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釆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佳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6,509元」是否有誤?(因此金額
包含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此項費用已在請求標的聲明二、「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為請求,債權人對此費用屬重覆請求)㈡提出債務人李佳蓉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
臺中市○○區○○○街000號9樓之5)。
㈢提出存證信函新臺幣123元之收據影本。㈣請提出債務人「李佳蓉」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陳報債務人自民國111年4月1日至民國111年6月30日積欠管
理費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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