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債權人 張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整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請求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九張。
㈡確認支票票號AL0000000、AL0000000、AL0000000、AL0000
000、AL0000000號五張支票發票人為「葉整穆」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支票影本所示發票人簽章不相符)㈢確認狀載附表九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查利息之請求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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