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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