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聲請人 趙俊淵 上聲請人趙俊淵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警察機關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人、發票日及到期日等票據明細資料。台端檢附之影本登載有疏漏,請至原報案警局補登,再檢陳經更改過後之報案證明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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