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37號聲請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馷杉 上聲請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人「第一銀行新興分行」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登載「裕鈜實業股份有公司/ 黃景聰 」不一致,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狀附表付款人應為票據付款之金融機構,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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