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545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林彥丞林鴻利林黃寶貴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具狀更正為最新之代表人。
二、相對人利鴻鑫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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