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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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40號聲請人 楊謦銓
余良元 王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許紋華法官藍雅清法官林慧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心怡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