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18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告 江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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