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鐘佩娟 (原名 鍾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捌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