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林再祥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6,853元【以上訴人敗訴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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