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190號債權人 何太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姵君 、 陳基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二人委託債權人代為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㈡對債務人二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