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原易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原易字第2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義政選任辯護人許世賢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
160號、偵字第16798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7年8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該期日本院將依職權傳喚證人即持被告郵局帳戶提款卡提領被害人 王孝娟 匯入該帳戶款項之「車手」吳沛昕,待證事實為「其何時取得該張提款卡?如何知悉提款卡之密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呂曾達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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