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宏因偽造文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查受刑人林家宏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三罪,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一號判決維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訴字第二0六四號判決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另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則由本院以一0三年度上易字一八二三號判決維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易字第一九六號判決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十一月,有前述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定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及外部界限之拘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許泰誠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附表:受刑人林家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有期徒刑十一月│├───────┼────────┼────────┼────────┼────────┤│犯罪日期│100.07.21│100.07.27│100.07.27│96.11.12及││││││97.01.2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147號│偵字第6147號│偵字第6147號│調偵字第133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事││911號│911號│911號│18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9.16│103.09.16│103.09.16│103.11.1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判││3633號│3633號│3633號│1823號││決├─────┼────────┼────────┼────────┼────────┤││確定日期│104.09.01│104.09.01│104.09.01│103.11.11│├─┴─────┼────────┼────────┼────────┼────────┤│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