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116號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相對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甲○○則體弱多病,目前靠打零工為生,亦無力負擔聲請人之學費及生活等費用,故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家上字第53號和解筆錄、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診斷證明書、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詢問表各1份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甲○○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94年度無任何薪資所得收入,93年度亦僅有太平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佳新清潔行等薪資所得共約新台幣12,875元,有本院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2份在卷可稽,依上開情形,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與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