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陸惠美
吳泰鈜 被告 藍澤淵 被告精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玉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正偉
法官陳昭筠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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