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92號聲請人 黃靖暉 住○○市○○街00號3樓相對人 李滿妹 關係人 黃媺瑩
黃媺慧 黃靖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李滿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黃靖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黃靖邦(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中風,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子即關係人黃靖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黃靖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㈠證據:
⒈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⒉診斷證明書。
⒊慈惠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⒋同意書:相對人之子女均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黃靖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相對人重度失智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黃靖邦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