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謝亞彤 被告 羅國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963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毅
法官周泰德法官陳筠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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