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91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58、2164、257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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