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己○○、丙○○、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壹萬叁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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