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中順冷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佰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萬零 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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