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朝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072號被告林朝成涉犯賭博案件,業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60元(100年度保字第5647號),則係被告所有且因其賭博所得之款項,業據被告供承在案,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40條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707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附卷可稽;另查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現金60元,分別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3背面、第20頁),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上開扣案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