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昶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65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2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昶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昶志因侵占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保字第330號),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101年10月26日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自
102年1月起已連續多月未至該署報到,經該署觀護人多次發函告誡、警局協尋、訪視均未果,目前行蹤不明,其行為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5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三、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一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十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第4款、第5款、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受刑人林昶志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65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依檢察官指定之期間向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嗣於101年10月26日確定,故受刑人緩刑暨保護管束期間係自101年10月26日起,迄103年10月25日止之情,有本院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保字第330號指揮執行,受刑人之觀護自101年10月26日起至103年10月25日止,應每月主動定期向觀護人報到,惟受刑人於同年11月21日到署報到約談後,自102年1月15日起即未再到署報到,故該署分別於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22日、102年4月25日發函通知受刑人已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予以告誡乙次,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報到筆錄、102年1月24日新北檢玉應101執護
901字第2573號函暨送達證書、102年3月22日新北檢玉應101執護901字第315070號函暨送達證書、102年4月25日新北檢玉應101執護901字第319301號函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前開函文均已合法寄存送達受刑人之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向觀護人報到。
(二)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並於102年4月25日以新北檢玉應101執護901字第319299號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協尋受刑人未果,有該函附卷可稽。再觀護人於觀護期間內102年5月29日前往受刑人之父親工作地點訪視,希望瞭解受刑人一直未報到之原因,並請其父親轉達督促受刑人儘速到署報到執行保護管束;惟其父親表示受刑人離家已二年多,都未與家人聯絡,不知其在外之一切作為,希望能撤銷其緩刑入監執行,以免再生事端等語,此有102年5月29日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保護管束訪視表可稽。
(三)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5月30日以新北檢玉應101執護901字第324338號最後告誡函通知受刑人應準時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執行,如不遵辦即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該函已於102年6月5日合法寄存送達受刑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有前開函文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受刑人仍不予理會,未到署報到亦未請假,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顯然情節重大。則檢察官以此認為受刑人於應受保護管束期間未服從檢察官之命令,未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事項,且情節重大,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4、5款等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自屬有據。本件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