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葉史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判決106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之股票無效(見本院卷第1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裁定字號為
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見本院卷第43頁),因106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之聲請人為訴外人 陳史甘治 、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之聲請人始為葉史秀蘭,有民時新聞報登載之公示催告可證(見本院卷第12頁),故聲請人前開更正僅係釐清聲請除權判決之公示催告案號,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2月1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鍾湄┌───────────────────────────┐│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600│├──┼──────────┼───────┼──┼──┤│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60│├──┼──────────┼───────┼──┼──┤│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6│├──┼──────────┼───────┼──┼──┤│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33│├──┼──────────┼───────┼──┼──┤│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13│├──┼──────────┼───────┼──┼──┤│0006│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5│├──┼──────────┼───────┼──┼──┤│0007│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8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