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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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臺南市政府農業局法定代理人 許漢卿 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禎 被告 王正南
黃俊生 陳滿足 劉炳男 王秋男 莊煌明 楊麗華 黃裕源 潘美竹 周瑞葉 吳若家 陳淑卿 邱玉枝 蘇麗菊 王秋萍 毛竺 黃春珠 吳佳芬 吳連興 王科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4,838,417元部分
,其中21,888,163元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即:遲延給付權利金之懲罰性違約金91,224元、無權占有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損害金596,939元、未依限返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資產設備之懲罰性違約金21,200,000元,合計21,888,163元),不併算其價額。
㈡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1、
編號2所示不動產,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3所示資產設備,據原告陳明該資產設備現時交易價值為2,100,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
㈢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王正南等人返還攤位部分,則與聲
明第2項請求被告老船長有限公司交還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不動產之經濟目的同一,無庸併算其價額。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111,445元(計算式:24
,838,417-21,888,163+6,218,991+16,842,200+2,100,000=28,111,44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5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昕韋┌───────────────────────────────────────┐│附表│├──┬──────────────────┬─────────────────┤│編號│請求返還標的物│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交││││易價額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0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658.23×1,700=6,218,991│├──┼──────────────────┼─────────────────┤│02│臺南市○○區○○○段○○○○號建物│16,842,200│││(門牌號碼臺南市○○區○○村000號)││├──┼──────────────────┼─────────────────┤│03│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見起訴狀附表四)│2,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