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陳郁銘 林志淵 蔡宗全 梁懷德 被告 黃文昌
黃志誠 黃玉霞 黃文賢 黃志堅 黃文娟 黃志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1土地座落小段「潭子坑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員潭子坑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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